[文章]主題: 專傢駁斥“陝西省財政廳拒絕公開微 ... 發佈者: 張先生
09/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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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傢駁斥“陝西省財政廳拒絕公開微笑局長工資”
近日,在“8·26”延安特大車禍現場因微笑而遭質疑的陝西省安監局局長楊達才,因一湖北大學生而重回風口浪尖。9月1日,爲弄清“楊局長的手錶是否均用其闔法收入購買”,三峽大學行政管理大二學生劉豔峰向陝西省財政廳和安監局郵寄瞭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微笑局長”楊達才2011年度的工資收入。
今天下午,劉豔峰接到瞭陝西省財政廳的特快專遞回複。回複以“楊達才個人工資收入事項,不屬於陝西省財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拒絕瞭其申請要求。
“對此結果我並不意外,因爲官員財産公示製度還沒建立,迄今鮮有這方麵的先例。”劉豔峰向中國青年報記者錶示。但他認爲,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微笑局長”的工資屬於政府應主動公開的範圍。
“雖然《條例》裏沒有明確字句,但官員工資取之於民,與每個公民都有密切利益聯係。《條例》第九條規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衆廣氾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相關信息都應該公開。’”他錶示。
“官員工資收入是否屬於個人隱私?找陝西省財政廳申請公開‘微笑局長’工資是不是找對瞭地方?”有網民提出這樣的疑問。
“嚴格來說,官員工資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因爲它與政府履行職責的過程有關。”國傢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分析說,“根據《條例》,官員工資是政府正常運轉的一個方麵,政府官員作爲公職人員,其個人隱私又受到一定限製。這與‘三公經費’應予公開是一個道理。”
楊偉東同時指出,陝西省財政廳以“不在其公開範圍”爲由作回複,有利用法律規定的模糊性“踢皮球”的嫌疑。
記者查詢發現,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免予公開的情形,隻包括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闔法權益的事項。《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中增加瞭國傢秘密一項。
《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條還規定:“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隱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的,由監察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根據《條例》精神,‘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但現在法律規定的公開範圍模糊,沒有違反與否的標準。官員工資正好處在‘沒說不公開,也沒說公開’的境地,這也導緻很難問責。”楊偉東說。
另有觀點認爲,陝西省財政廳給出的拒絕理由過於簡單,有敷衍之嫌。
記者看到,《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三條對不同情況給出瞭詳細的答複“指南”:“公開人在收到申請後,應該根據下列情況予以書麵答複:屬於依申請應當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主動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要求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可見,不管‘微笑局長’的工資是否由陝西省財政廳發放,不公開至少要充分地說明理由。”楊偉東說。
他認爲,當前形勢下,陝西省安監局應承擔起公開職責。“官員工資的公開主體,涉及到工資的發放環節,也就是信息的製作主體。我個人認爲,安監局是一個闔適的可以申請公開的部門,至少工資條是它製作的。”
劉豔峰告訴記者,他在9月1日同時向陝西省安監局寄送的申請書迄今沒有任何回應。楊偉東建議,劉豔峰可以以15個工作日之内不予回複爲由,向法院起訴安監局涉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此外還可以向上級申請複議。
劉豔峰錶示:“有意願繼續問下去。”楊偉東告訴記者,整個嘗試的積極意義不是專門去問責某一個人的責任,更大意義在於,除瞭《條例》免予公開的情形外,政府的信息都應該公之於衆,“營造一個開放而值得信賴的政府。”
據媒體報道,“微笑局長”楊達才因在不同場闔佩戴多塊名錶而受到關註。他曾向媒體解釋稱,其一年工資收入約17-18萬元,經常和兒子換錶戴。陝西省紀委此前已開始對楊達才及其深陷的“名錶門”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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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12-09-21 11: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