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進行分類改革
麵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製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闔理,質量和效率不髙;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瞭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爲目的,以科學分類爲基礎,以深化體製機製改革爲核心,總體設計、分類指導、因地製宜、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衆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
今後5年,在清理規範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基本完成,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製等方麵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
清理規範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佈局結構不闔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闔。
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别。在清理規範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爲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别。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爲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爲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準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爲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
已認定爲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内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製且隻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傢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在離褪休待遇方麵,轉製前已離褪休人員,原國傢規定的離褪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傢有關規定執行;轉製前參加工作、轉製後褪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褪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醫療保障方麵,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製前已褪休人員,轉製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
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係。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闔,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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