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其它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傢發展改革委發佈的《其它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其它控股的企業或者機構,在其它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等)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其它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貝、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産權或者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産和權益或者提供擔保,獲得其它所有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按項目核準權限,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産等資源的資源開發類其它投資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投資主體提出申請,經市其它投資項目主管機關審核後報國傢發展改革委核準。
前款所列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彙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大額用彙類其它投資項目,由投資主體提出申請,經市其它投資項目主管機關審核後報國傢發展改革委核準。
前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傢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投資主體提出申請,經市其它投資項目主管機關審核後報國傢發展改革委核準。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傢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五條市其它投資項目主管機關負責核準本市核準權限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其它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彙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其它投資項目。
第二章核準程序
第六條市其它投資項目主管機關在受理其它投資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内,向市其它投資項目主管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第七條對屬於國傢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其它投資項目,市其它投資項目主管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提出審核意見,並轉報國傢發展改革委核準。
對屬於本市核準的其它投資項目,市其它投資項目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
如在20個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審核意見並進行轉報、或者不能作出核準決定,經市其它投資項目主管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託諮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第八條對屬於上海註冊公司www.51gongsizhuce.com核準的其它投資項目,市其它投資項目主管機關出具書麵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市其它投資項目主管機關應當以書麵決定通知投資主體,說明理由並告知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