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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庫]主題: “十五髙壓線”嚴懲違規者 ...   發佈者: 麗麗
04/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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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髙壓線”嚴懲違規者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個特殊的領域,有很多執法的情況可能出現執法隨意、以權謀利、不履行法定職責等情況,這些情況以往也在全國各地出現,影響瞭百姓對於交警公正執法的信心。而新法裏,則用第115條規定,以極嚴厲的行政處分手段,治理道路交通執法中的種種非優現象,被稱爲“十五條髙壓線”。一旦執法人員違瞭法,他直接的損失就是行政處分,甚至降莖街、辭褪。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反“十五條髙壓線”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給予交警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駛處分的,可以予以辭褪的,應當取消莖街;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警,應當降低莖街。

法律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警有這些行爲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更新: 2012-04-06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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