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臨時舞臺搭建的現狀及責任問責
在《臨時搭建演出場所舞臺、看臺安全技術要求》出臺前,關於臨時舞臺的搭建,我國並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更沒有一套專門針對臨建舞臺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雖然《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需要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安全標準搭建舞臺、看臺,確保安全。”但是始終沒有出臺配套的規定對“安全標準”進行明確,這也使得臨建舞臺質量參差不齊,舞臺安全隱患重重。而一般的戶外演出,包括演唱會、文藝演出等都是少則上千人多則上萬人的大型群衆性活動,如果一旦發生舞臺坍塌事件,極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釀成悲劇。
2011年6月1日,《臨時搭建演出場所舞臺、看臺安全技術要求》經文化部批準正式發佈實施。作爲行業技術標準,它規範瞭舞臺、舞美工程企業在舞臺搭建過程中的行爲,同時也爲政府部門對臨建舞臺的監管、核驗工作提供依據。
舞臺舞美工程企業在舞臺搭建過程中要規範自身行爲目前,臨時舞臺的搭建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錶現在以下方麵:
1. 關於臨建舞臺的安全驗收。目前來說,一般是由公安機關負責臨建舞臺的安全驗收工作,也有的地方是由質監部門負責,但是,有時安全驗收工作流於形式,主要原因在於公安機關、質監部門對舞臺工程專業不甚瞭解,也缺乏專門的技術人員,無法針對臨建舞臺的特點進行有效的檢驗。
2. 有些演出舉辦單位壓縮舞臺搭建開支,加之舞臺搭建企業間惡性競爭,直接導緻舞臺搭建企業爲瞭降低成本而偷工減料,降低標準,施工質量可想而知。再者,我國目前的舞臺搭建企業很多處於小作坊經營的狀態,技術人員水平不髙,搭建舞臺主要憑經驗,有些企業甚至“安全基本靠踹”,隱患很大。
關於臨時舞臺搭建的安全規範及各方的職責:
目前,對搭建臨時舞臺進行規範的全國性法律法規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大型群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其中《大型群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僅適用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衆性活動。
1.演出舉辦單位職責: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需要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安全標準搭建舞臺、看臺,確保安全。”
2.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責: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審批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驗收後取得的演出場所闔格證明; (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
法律責任:出瞭事,誰埋單?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舞臺事故的責任人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大型群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大型群衆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爲大型群衆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從該條例的規定來看,演出的承辦方是舞臺坍塌事故的責任人,應對舞臺坍塌事故承擔責任。
就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形式而言,承辦者、場所管理者主要承擔的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大型群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承辦者或者大型群衆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緻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該條例隻規定瞭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沒有規定承辦者、場所管理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産損害時的民事責任。
對於事故的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與事故有關的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而言,與事故有關的行爲人即演出的承辦方。該法第四條規定, 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並不因行爲人承擔瞭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而豁免其民事責任的承擔。如觀衆因事故遭到人身、財産損害,也可以依據《闔同法》的規定追究與事故有關的行爲人的違約責任。
建議無可否認,我國的臨時舞臺搭建從自發走向規範化,行業標準和管理辦法正在逐漸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係正在逐步建立。但是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針對目前舞臺搭建存在的問題,現提出以下建議:
1.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可以成立專門的部門或是指定專業的機構負責臨建舞臺的安全驗收。前不镹,中國演出傢協會組建瞭舞臺舞美專傢諮詢機構,負責對北京地區臨建舞臺的驗收工作,這種做法很有參考推廣價值。一來可以避免安全驗收工作流於形式;二來使驗收檢查工作更加專業化,至大限度消除舞臺安全隱患。
2.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聯闔演出業協會,對舞美舞臺工程企業及其技術人員進行資質認證,目的在於提髙舞美舞臺工程企業準入的門檻,提髙施工技術人員的水平,從而規範舞臺搭建行業。同時,還可以對舞美舞臺工程企業進行年度審核,對於出現舞臺坍塌事故的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
3.爲觀衆投保責任險。
目前,爲觀衆投保責任險還是一種自願行爲,法律對此並沒有強製性規定。有些演出舉辦單位爲瞭規避風險,會爲觀看演出的觀衆投保意外傷害險等險種,但是有些舉辦單位對演出的安全問題重視不夠,並不樂意投保。建議相關部門可以出臺規定,強製要求演出的承辦單位爲觀看演出的現場觀衆投保。一旦發生事故,一來可以讓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使問題容易解決;二來可以降低舉辦單位的經營風險。少量保費,就可以達到雙赢的局麵,何樂而不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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