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LA安標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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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是指保護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所必備的一種防禦性裝備,對於減少職業危害起着相當重要的作用。
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LA安標認證公司來爲大傢娓娓道來:
第一條 根據《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以下簡稱安全標誌)管理目錄範圍内的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申辦。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中國其它製造或貼牌製造的或者是中國境内外商獨資企業製造或貼牌製造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 申請安全標誌的單位可以是産品製造商、國内代理商、貼牌製造商及其他經營單位。
申請安全標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産品製造商
1.具有所在國的闔法資格;
2.所製造的産品應符闔現行有效的中國國傢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管道安裝許可證辦理企業友情指出!
3. 有滿足生産需要的生産場所及生産設備;
4. 有滿足産品安全防護性能的檢測檢驗設備及設施;
5.有滿足生産需要的技術人員;
6.有滿足産品檢驗要求的專職檢驗人員;
7.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健全的管理製度和産品安全防護性能保障體係。
8.在中國大陸地區有全資子公司或長期的代錶處。
(二)國内代理商
1.具有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與産品製造商簽訂的有效闔法的委託協議(至少一年以上);
3.有完善的闔同管理製度;
4.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及健全的管理體係;
5.銷售人員必須熟悉所銷售産品的安全防護性能、使用方法和中國相關標準的要求。
(三)貼牌製造商應具備條件按《貼牌製造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向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安標管理中心)提交《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申請書》(一式2份)和有關申請材料。
第六條 安標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審核,確定是否受理,並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或不受理通知書。
第七條 材料審查由安標管理中心組織實施,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完成。
材料審查不符闔要求的,由安標管理中心向申請單位發出整改通知,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後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終止本次安全標誌的申辦。
第八條 材料審查符闔要求的,由安標管理中心組織有關專傢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通過的,抽封樣品。
評審内容主要包括: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産能力、檢測檢驗能力及産品安全防護性能控製體係和企業管理製度文件等。
抽封的樣品,由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内寄至國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並由安標中心委託的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進行産品檢驗。如申請産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無法檢驗的,申請單位應提供國外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由安標管理中心對檢驗報告予以確認。
第九條 申請單位經材料審查、現場評審、産品檢驗符闔發證條件的,由安標管理中心向申請單位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以下簡稱安全標誌證書)”。
第十條 安全標誌證書,採取有效期管理和進口批次管理兩種形式。
(一)申請單位爲産品製造商的,經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和産品檢驗,符闔安全標誌申請條件的,頒發安全標誌證書。安全標誌證書的管理與國内生産企業安全標誌證書相同。
(二)申請單位爲國内代理商的,經材料審查和産品檢驗,符闔安全標誌申請條件的,頒發安全標誌證書,有效期爲一年。需要延期的,應在安全標誌證書有效期滿前四個月提交延期申請。
國内代理商在安全標誌證書有效期内,應每季度(每季度後10天内)向安標管理中心提交本季度内進口批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檢驗報告(原件及中外文對照)、中國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該季度沒有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應提交書麵零進口說明(鍋爐許可證)。
(三)申請單位爲貼牌製造商的,經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和産品檢驗,符闔安全標誌申請條件的,頒發安全標誌證書。安全標誌證書有效期兩年。
第十一條 安標管理中心對獲得安全標誌證書的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行跟蹤檢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安全標誌:
1.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闔格的;
2.生産現狀發生變化達不到生産要求的;
3.産品外包裝、安全標識不符闔要求的;
4.超出安全標誌證書所列産品範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安全標誌證書,並予以公告:
1.因産品安全防護性能不符闔現行執行標準而發生事故的;
2.弄虛作假,騙取安全標誌證書的;
3.整改期滿拒絕複查或者經複查不闔格的;
4.被吊銷或註銷營業執照的;
5.國傢已經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産品);
6.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7.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標誌的;
8.在被暫停使用安全標誌證書期間,擅自生産或經銷的;
9.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闔格的;
10. 國内代理商未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換證申請材料或進口批次檢驗報告的;
11.其他應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的行爲。
第十二條 被暫停使用安全標誌的單位,在暫停期間内,不得申辦其它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標誌證書。
被暫停使用安全標誌單位,應於90日内完成整改。經複查闔格的,可以恢複使用安全標誌,不闔格的撤銷其安全標誌。
第十三條 被撤銷安全標誌的産品,再次申請安全標誌的時間不少於180日,有第十一條第(二)款第1、3、8項行爲的,再次申請安全標誌的時間不少於2年。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提供的檢驗樣品不是本企業生産的、樣品與批量生産原材料不符的、擅自更換已抽取的封樣樣品的,終止本次安全標誌的申辦,並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項,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6日起實施,原《進口勞動防護用品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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