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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主題: 養老保險公司可向個人提供養老保障 ...   發佈者: 平安
08/2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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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公司可向個人提供養老保障服務

日前,保監會出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細化瞭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相關規範,規定養老保險公司可同時爲團體客戶和個人客戶提供養老保障以及相關資金管理服務。

2009年,保監會曾發佈《關於試行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規定養老保險公司作爲受託人,可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團體客戶的委託,爲其提供有關養老保障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務。

《暫行辦法》在《通知》基礎上,將個人客戶也納入到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受託人的範圍,同時分别就團體客戶和個人客戶,在賬戶設置、委託人材料、闔同解除等方麵明確瞭具體的規定。

《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爲團體委託人設置公共賬戶,用以記錄委託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等賬戶信息。如存在個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别爲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

《暫行辦法》還規定,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團體委託人提前解除闔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約事宜的有效證明,並按照委託人要求與權益歸屬原則處理養老保障管理基金。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個人委託人提前解除闔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扣除解約費後,以銀行轉賬方式將個人委託人資金餘額劃撥至個人委託人本人的銀行資金賬戶。

除此之外,《暫行辦法》對《通知》内容進行瞭細化和進一步完善。

在業務規範部分,《暫行辦法》規定瞭養老保障管理産品的銷售和報告製度,取消《通知》中的在不遲於産品銷售後7日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的規定,將養老保險公司向委託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託人權益報告的時間,由每年度結束後45日内延長至60日内。

在風險控製部分,《暫行辦法》明確列明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時的禁止行爲,強調養老保險公司自身不得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任何形式的保證責任,不得在管理闔同和産品設計中列入投資收益保證條款。

在監督管理部分,《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專題報告,在收到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審計報告。

據瞭解,2009年,爲配闔國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保監會下發瞭《關於試行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29號)。該辦法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但該辦法十分簡單,未成體係,很多内容沒涵蓋進去。

這次新修訂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範圍擴大。指養老保險公司作爲管理人,接受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團體客戶和個人客戶的委託,提供養老保障以及與養老保障相關的資金管理服務,包括方案設計、薪酬遞延、福利計劃、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務事項。這也反映出保險在養老保障業務方麵的精算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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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13-08-21 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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