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産折舊或攤銷發法律法規介紹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産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産和遞延資産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産計價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産的價值確定後,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http://reg.4000005177.com):
(一)國傢統一規定的清産核資;
(二)將固定資産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産發生永镹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産可收回金額,並確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固定資産計提折舊的範圍按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下列資産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已出倉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週轉金的住房;
(二)自創或外購的商譽;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産計提折舊的至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爲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爲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産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爲5年。
第二十六條 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傢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www.4000005177.com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變化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傢稅務總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産折舊的計算,採取直線折舊法。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産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納稅人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産,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準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爲研究開
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産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爲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傢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爲無形資産管理,並在不短於闔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内平均攤銷。
第三十條 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並入計算機硬件作爲固定資産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爲無形資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産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産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産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産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産已提足折舊,可作爲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内平均攤銷。符闔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産修理,應視爲固定資産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産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産的http://reg.vcbd.com.cn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産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爲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産時,從取得的財産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産讓所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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